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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 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
来源:新华社 | 作者: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发布时间: 2025-05-16 | 176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三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对象包括: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

(二)生态环境部、承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

(三)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有关中央企业;

(四)党中央要求督察的其他单位。

第十四条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标准规范、规划计划、重大改革任务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和“一岗双责”推进落实情况;

(四)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

(五)环境污染防治、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生态保护修复、推进碳达峰碳中和等美丽中国建设方面工作情况;

(六)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及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七)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八)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对象是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党委和政府、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省属企业等。督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决策部署情况;

(二)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三)贯彻落实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要求及责任落实情况;

(四)行政区域内重点流域、区域、领域、行业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五)人民群众信访举报生态环境问题及处理情况;

(六)其他需要督察的生态环境保护事项。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方式

第十六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采取例行督察和“回头看”、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等形式。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规划计划管理,在党的中央委员会一届任期内,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实现例行督察全覆盖,对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开展例行督察。针对区域重大战略实施中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落实情况,结合例行督察,统筹推进流域督察和省域督察。视情组织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专项督察、生态环境警示片紧盯重点流域、区域、领域、行业和突出生态环境问题,推进常态化监督。

第十七条 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般包括督察准备、督察进驻、督察报告、督察反馈等程序环节。

第十八条 在督察准备阶段,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开展问题线索集中摸排,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了解被督察对象有关情况以及问题线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