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APPLICATION FORM
活动报名
立即提交
ACTIVITY
报名热线
010-64201903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进程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 | 发布时间: 2023-08-25 | 805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一、《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

上世纪80年代以来,人类逐渐认识并日益重视气候变化问题。为应对气候变化,1992年5月9日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公约》于1994年3月21日生效。截至2023年7月,共有198个缔约方。我国于1992年11月7日经全国人大批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并于1993年1月5日将批准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处。《公约》自1994年3月21日起对中国生效。《公约》自1994年3月21日起适用于澳门,1999年12月澳门回归后继续适用。《公约》自2003年5月5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

《公约》核心内容是:

(一)确立应对气候变化的最终目标。《公约》第2条规定:“本公约以及缔约方会议可能通过的任何法律文书的最终目标是:将大气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险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这一水平应当在足以使生态系统能够可持续进行的时间范围内实现”。

(二)确立国际合作应对气候变化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公平原则、各自能力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等。

(三)明确发达国家应承担率先减排和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技术支持的义务。《公约》附件一国家缔约方(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应率先减排。附件二国家(发达国家)应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和技术,帮助发展中国家应对气候变化。

(四)承认发展中国家有消除贫困、发展经济的优先需要。《公约》承认发展中国家的人均排放仍相对较低,因此在全球排放中所占的份额将增加,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消除贫困是发展中国家首要和压倒一切的优先任务。

二、《京都议定书》及其修正案

为加强《公约》实施,1997年《公约》第三次缔约方会议通过《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生效。截至2023年7月,共有192个缔约方。我国于1998年5月29日签署并于2002年8月30日核准《议定书》,《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起对中国生效。《议定书》于2005年2月16日起适用于香港特区,2008年1月14日起适用于澳门特区。

2012年多哈会议通过包含部分发达国家第二承诺期量化减限排指标的《〈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第二承诺期为期8年,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至2020年12月31日结束。2014年6月2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王民大使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了中国政府接受《〈京都议定书〉多哈修正案》的接受书。2020年10月28日,共147个缔约方接受多哈修正案,满足生效条件,修正案于2020年12月3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