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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 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农业农村司 | 作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 发布时间: 2023-08-14 | 1223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二)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立项批复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申请文件和项目文本中所确定的项目任务、技术经济指标、预期效果、资金使用进度等绩效目标。

  (四)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立项批复后,制定的项目合同、实施方案、资金拨付等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总结报告、现场检查评定意见、项目验收等相关资料。

  (六)其他相关资料和数据。

 

  第四章 评价方法

  第八条 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参考本办法的项目绩效评价指标、计分标准(见附表2)等,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省项目绩效评价办法。

  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省项目绩效评价办法,对本省的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进行全面绩效评价。

  第九条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通过审核省级自评报告、实地抽查等方式,依据评价计分标准(见附表1),对省级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条  省级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于4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的项目绩效评价、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自评并上报工作总结材料;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根据工作进度原则上应于9月底之前完成上一年度抽查项目的绩效评价和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

 

  第五章 评价结果

  第十一条  省级管理工作和项目绩效评价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省级管理工作评价结果和项目绩效评价结果均划分为三个等级:A级≥85分、60分≤B<85分、C<60分。

  第十二条  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将以适当方式对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并将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  

  第十三条 各省财政、林业主管部门应将本省制定的项目绩效评价办法抄报财政部、国家林业局。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家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21日起施行。  

  

  

  附:

    1、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省级管理工作绩效评价计分标准

    2、中央财政林业科技推广示范资金项目绩效评价参考计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