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推进技术要素和资本要素融合发展。支持金融机构按市场化原则探索为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高端人才创新创业提供特色金融产品。建立健全政府引导的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分担和补偿机制,支持银行机构按市场化原则向科技企业发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鼓励金融机构构建与科创企业特点相适应的差异化评价指标,加强科技金融产品创新。完善科技成果转化创业投资基金支持研发活动的政策体系,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关键核心技术研发力度。
二、进一步提高土地要素配置效率
(四)探索优化土地管理和高效配置。在“三区三线”基础上,探索依法优化永久基本农田布局,整体推进农用地整理、建设用地整理和生态保护修复。支持符合条件的重大建设项目申请跨省域补充耕地国家统筹,严格管控补充耕地国家统筹规模。
(五)创新优化产业用地供应方式。工业用地实行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的,招标拍卖挂牌程序可在租赁供应时实施,则待承租方使用租赁土地达到合同约定条件后需办理出让手续时,可采取协议方式出让。推行工业项目“标准地”改革,开展区域统一评估,建立“标准地”控制指标体系。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需求紧迫、条件成熟的城市,探索开展工商业用地使用权续期试点。支持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相关要求的前提下,创新“混合产业用地供应+土地用途灵活转换”方式,推进二三产业混合用地。支持建立工业企业产出效益评价机制,完善工业企业“退城入园”用地奖补政策细则。支持厦门市、泉州市探索低效工业用地再开发,通过产业升级、土地收储等措施盘活存量土地。支持通过土地预告登记实现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
(六)建立健全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市场。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有序推进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采取依托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等方式,推动土地经营权、集体经营性资产等农村产权进入公开市场交易。探索通过出租、入股、合作等方式盘活利用闲置农房的有效路径。
(七)加强海域海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健全陆海一体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构建陆域、流域、海域协同一体的海洋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体系。支持完善海域有偿使用制度,提高经营性用海项目市场化配置比例。支持完善招拍挂出让海域使用权管理办法,加快完善海域使用权出让、转让、抵押、出租、作价出资(入股)等权能。加强海岸线动态监测管理,支持海岸线整治修复,强化分类管控。支持加快推动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分类处置,鼓励引导布局产业项目。对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立体空间可兼容、生态环境可承载的用海项目,在用海主体协调一致的前提下,支持探索按照海域的水面、水体、海床、底土等分层设立使用权。
三、推动人力资源要素合理畅通有序流动
(八)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根据城市综合承载能力,全面放开试点地区落户限制,推行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制度。开展居住证互通互认,提升居住证持有人教育、住房保障等服务实际享有水平,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常住人口全覆盖。健全人口预测预警制度,建设人口发展监测分析系统。建立健全与地区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财政转移支付、住房供应、教师医生编制等保障机制。
(九)加快畅通劳动力和人才社会性流动渠道。支持统筹使用各类事业单位编制资源,建立事业单位通过特设岗位引进急需高层次专业化人才制度。健全完善技能人才评价体系,推进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探索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与学历证书有效衔接机制。深化海峡两岸融合发展,坚持“非禁即享”和“行业标准共通”,推进台湾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直接采认,扩大闽台职业资格、职称直接采认范围,探索建立直接采认职称预申报模式。鼓励台湾优秀博士来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适当放宽进站年龄限制。深入推进社保经办服务数字化转型。支持在厦门市推动电子劳动合同签订系统建设、运用推广和业务协同。
(十)提高全球人才集聚能力。优化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许可联动审批,推动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证与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支持探索制定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外国人认定标准。支持厦门市实施更加开放便利的境外人才引进制度。支持探索建立高度便利化的境外专业人才执业制度,放宽境外人员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的限制(律师、新闻出版、医疗卫生、公证、司法鉴定等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十一)激发人才创新创业活力。探索人才发展体制机制综合改革,支持出台更大力度引进和使用外籍高层次人才有关政策。支持开展知识产权人才培训、职称考试、新型智库建设等专项工作。
四、探索建立数据要素流通规则
(十二)完善公共数据开放共享机制。支持在安全可控的前提下,依法依规共享应用交通运输、海关、税务、市场监管等领域与民生产业紧密相关的数据。指导推进公共数据资源目录发布和数据供给服务保障,支持建设综合性大数据管理服务平台和公共数据“网上超市”,探索数据产权结构性分置制度。支持推进公共数据资源分级开发,探索推动公共数据授权运营,深化公共数据应用创新,强化公共数据安全保障,建立健全公共数据资源使用监管制度。
(十三)建立统一有序的数据流通交易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