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员会费是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以下简称“绿促会”)最基本的经费来源之一。为切实做好本会会员会费收支及管理工作,保障本会各项业务工作开展,更好地服务会员,根据民政部有关规定和本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本会章程,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凡本会会员,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按时缴纳会费。新加入会员和新增补理事单位,需在确认资格的当月缴纳会费或捐赠款项。
第二章 会费收缴
第三条 会费收缴标准:
第四条 个人会员、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一届四年。原则上会费在入会时一次性交清;特殊情况,经申请秘书处同意,可按年缴纳。按年缴纳时间为当年2月底前。
第五条 会费自愿多交不限,确有困难的可申请减免。
第六条 本会应当对会费缴纳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对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或拒绝缴纳会费的,根据本会章程,采取以下措施:
(一)逾期三个月未缴纳会费的,本会将发出书面催缴通知;
(二)书面催缴通知发出三个月后仍未缴纳会费的,本会将发出书面限期缴纳通知,并限制其行使本会章程规定的会员权利,在本会官网上予以披露;
(三)书面限期缴纳通知发出三个月后仍未缴纳会费的,本会将终止其会员资格,并保留追缴所欠会费的权力。
第三章 会费使用
第七条 会费应当用于下列方面:
(一)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以及有关专项工作会议;
(二)维持本会秘书处的日常开支;
(三)本会各专业委员会开展活动;
(四)组织会员之间的业务交流,向会员提供技术支持服务;
(五)编辑出版本会刊物出版物,建立和维护本会信息网络;
(六)开展国际交往活动;
(七)其他本会章程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内的活动。
第四章 会费管理
第八条 会员按应缴纳的金额以现金或者通过银行汇款至本会秘书处。
第九条 本会收取会员会费,一律开具正式的社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条 会费由秘书处综合办公室统一收取和管理,并纳入本会财务预算范围,专设账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日常费用开支由秘书处审批。
第十一条 本会在每年理事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上,向全体理事(或会员代表)汇报当年度会费收支情况,并接受会员及有关部门的审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或取消资格时,不得要求退还已缴纳的会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会筹建的专项基金不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会费管理参照本办法,也可另行制订。
第十五条 本办法制订修改都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绿促会第四届理事会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