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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章程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0-08-25 | 31294 次浏览 | 分享到:

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是由从事绿化、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事业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社会团体。

本会简称“绿促会”,英文名称为THE GREAT WALL GREENING PROMOTION ASSOCIATION OF CHINA,缩写为GWGPAC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全国。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遵循生态系统内在规律,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服务国家、服务社会、服务群众、服务行业的特色,围绕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宣传贯彻改善生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提高全民族的生态环保意识,持续推动山水林田湖草沙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促进生态农业、生物质能源发展,科学推进国土绿化工作。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是国家林草局。

本会党的工作接受中央社会工作部的统一领导。本会接受民政部、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本会的网址:https://www.gwgpac.org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凝聚行业力量,发挥群体优势;

(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对生态环境问题进行专题考察、专项研讨,向业务相关部门提出改善生态、保护环境的对策建议;

(三)组织公益活动,宣传贯彻改善生态、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提高全民族的生态环保意识;

(四)积极推广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科学技术,对我国珍贵动、植物进行有效保护;

(五)做好会员间、会员与各部门、各地区间的协调服务工作;

(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内重大的投资、改造、开发项目的先进性、经济性、可行性进行前期论证,并参与项目责任监督;推广行业内的新技术新产品,组织行业技术成果的推广应用;

(七)根据有关部门委托,参与制定、修改生态环境相关标准工作,包括技术标准、经济标准、管理标准;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八)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各类行业年会、论坛、展览会、博览会、项目对接会等;

(九)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帮助会员寻找合作伙伴,为会员招商引资牵线搭桥,促进会员参与国际间互动与合作。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四)能够按期交纳会费。

本会不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加入本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包括:

1.会员资格审核信息表;

2.单位会员入会申请登记表;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类型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4.个人会员本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三)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本会理事会或其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活动并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须书面通知本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确认后丧失会员资格:

(一)2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2年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四)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第十五条  会员因退会、被除名或者第十四条有关情形被确认丧失会员资格的,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