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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开创性建设“湿地银行” 探索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2-01-27 | 3871 次浏览 | 分享到:

编者按

江西省作为国家首批生态文明试验区,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积极探索党的十九大提出的“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围绕全省湿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总目标,按照“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统筹推进、先行先试,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推进体制机制创新,深化体制机制改革,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在全国率先开创性建设“湿地银行”,并以“湿地银行”建设试点为抓手,深入开展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工作,在推动湿地生态治理市场化、推动湿地生态产业规模化、推动湿地修复投融资规范化、推动湿地占用审批服务高效化等方面积极开展实践探索,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强宣传,向全社会呈现湿地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赢格局新路径。

江西鄱阳湖国际重要湿地(江西省林业局供图)

2021年8月4日,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江西省“湿地银行”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正式启动“湿地银行”建设试点工作。

江西“湿地银行”聚焦完善湿地总量管控机制、建立“湿地银行”运行保障机制、建立湿地占补平衡指标形成机制、健全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四方面,在万年、进贤、都昌、资溪、南丰、上栗、崇义等7个县开展“湿地银行”建设试点,切实推进湿地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大力促进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

自“湿地银行”试点工作启动以来,江西省“湿地银行”湿地后备资源储值已接近800亩,促成湿地指标交易额近3000万元,利用社会资金完成湿地修复300余亩,不仅有力保障了全省湿地总量稳定,而且促进了乡村的人居环境改善和经济创收,同时也降低了重大工程项目占用湿地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为构建湿地保护和经济社会发展双赢格局探索了一条全新路径。

出自“源头活水”的“湿地银行”

2016年11月30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湿地保护修复制度方案》,要求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并规定,经批准征收、占用湿地并转为其他用途的,用地单位要按照“先补后占、占补平衡”的原则,负责恢复或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2021年12月24日国家出台的《湿地保护法》,进一步明确“国家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制度”。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和要求,江西省多措并举,做好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工作:一方面强化湿地资源监管,收紧湿地占用政策,大力压缩湿地占用量;另一方面强力推行湿地占补平衡机制,将落实湿地补充地并完成补充地生态修复作为审核湿地占用申请的先决条件,防止占而不补。据统计,2019年以来,江西省林业局共批准工程项目占用省级以上重要湿地709.802亩,同时,督促指导相关项目建设单位落实并修复湿地补充地1475.867亩。在一系列开源节流措施的作用下,江西省湿地面积总量得以保持稳定。

虽然湿地占补平衡机制在保障湿地面积总量稳定方面取得了一定成功,但仍然存在时间成本较大、缺乏管控目标调剂机制、不利于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等问题。

为有效解决现行湿地占补平衡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进一步完善湿地面积总量管控机制,探索建立湿地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在“十四五”谋篇布局的重要时点,江西省委、省政府站在“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高度,结合江西省湿地占补平衡机制运行情况,开创性地提出“湿地银行”建设思路,并将其写入《江西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和2021年《省政府工作报告》,为江西省持续深入推进湿地生态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找准了切入点。

江西上饶市铜钹山湿地(江西省林业局供图)

有力举措推动“湿地银行”机制落地生效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科学推动“湿地银行”机制创新,江西省林业局积极探索、大胆创新,采取一系列措施推动“湿地银行”机制创新落地生效。

注重凝聚机制创新工作合力。“湿地银行”建设思路一经提出,江西省林业局便积极争取跨部门合作,多次赴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自然资源厅,主动交流汇报“湿地银行”基本概念和机制创新构想,得到有关部门的认可和支持。2021年8月4日,江西省林业局、江西省发展改革委、江西省自然资源厅联合印发《江西省“湿地银行”建设试点实施方案》,正式启动“湿地银行”建设试点工作,明确了工作思路、主要任务和保障机制,为推动试点工作走深走实凝聚了强大合力。

持续完善湿地总量管控机制。一是建立湿地资源数据库。按照国家林草局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开展湿地生态综合监测,顺利完成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与第二次全国湿地资源调查数据融合工作,建立了以国土三调数据为统一底版的湿地资源数据库。二是明确湿地总量管控目标。根据湿地资源数据库确定省、市、县三级湿地总量管控目标,在确保完成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湿地面积约束性指标前提下,结合各地自然条件和资源禀赋差异,实行省级定额、市县动态调整的管理制度,打通湿地占补平衡指标流转“最后一公里”。三是压实湿地总量管控责任。将湿地面积总量作为独立考核指标,纳入高质量发展、林长制、河湖长制、污染防治攻坚战、生态文明建设等考核评价指标体系,重点考核市、县两级党委、政府落实湿地总量管控主体责任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