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牧民主体作用。牧民始终是保护草原的重要主体,牧区重建必须保留牧民流向草原的空间。一是有序推动牧民回流草原。解决草原新的生态问题需要拉动牧民回流牧区,以新的流动形式延续游牧时代的传统,借助现代化交通工具往返于牧区与城镇,缓解牧区“空心化”。二是创建牧民合作社。通过合作社实现草场利用、畜牧饲养、畜产品销售、生产资料利用等环节的深度融合,实现畜牧业产业化经营,整体提高牧民收益。三是激励牧民抗击潜在风险。牧民通过流动,在气候、地形、草场、牲畜之间寻求整体平衡,拓展草原利用空间,躲避自然灾害,抵制破坏草场行为,充分发挥火灾监测预警和维护边疆稳定作用。
提升生态安全的监管效力。解决草原生态衍生问题,必须强化科技赋能与数据监管。一是加大草原科技支撑投入。通过专项资金构建草原生态产业技术体系,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加强草原科技创新支撑平台建设,推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二是擦亮生态产品科技品牌。通过向牧民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带动牧区产品标准化、集约化、规模化和品牌化,建立严格的产品安全标准和认证追溯体系,使草原品牌溢价升值。三是发挥科技监管治理效能。建设全国草原大数据平台,摸清草原资源家底;健全草原动态监测预警制度,对草原生态状况、自然生物灾害情况等实行动态监测预警;完善草原承载力监测预警机制,分析草地资源实际承载水平。
完善制度保障体系,构建生态安全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等8部门制定的《耕地草原河湖休养生息规划(2016—2030年)》,要达成2030年全国草原综合植被盖度在60%、重点天然草原超载率小于8%的目标,实施草原休养生息制度势在必行。一是完善草原保护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加大依法治草力度,立法明确规定草原生态补偿法律责任规范条款,确保生态补偿法律制度贯彻落实。二是加大草畜平衡落实成效。实施草场“带薪休假”制度,强化草畜平衡制度责任,抓牢抓实牧民减畜计划,不断完善并将草畜平衡状况纳入政府生态文明建设考核指标。三是建立周期预算绩效机制。落实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专款专用制度,建立补奖资金与修复成效挂钩的效能考核机制,发挥资金政策的集成效应。(卓成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