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充分发挥湿地多种功能,湿地保护法进一步明确湿地保护与合理利用的关系。
比如,规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根据湿地保护规划和湿地保护需要,依法将湿地纳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或者自然公园;在湿地范围内从事旅游、种植、畜牧、水产养殖、航运等利用活动,应当避免改变湿地的自然状况,并采取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
“湿地被誉为‘地球之肾’,是珍贵的自然资源,也是重要的生态系统。此次针对湿地保护专门立法,有利于建立覆盖全面、体系协调、功能完备的湿地保护法律制度体系,为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坚实有力的法治保障。”李锐委员说。
突出重点:
专门条款保护泥炭沼泽和红树林湿地
制定专门条款对泥炭沼泽湿地和红树林湿地进行规定,是湿地保护法的一大亮点。
泥炭沼泽湿地和红树林湿地是两种非常独特的湿地类型,其生态功能非常强大,碳汇作用极强。
湿地保护法第34条明确规定,禁止占用红树林湿地,禁止在红树林湿地挖塘,以及禁止采伐、采挖、移植红树林或者过度采摘红树林种子,禁止投放、种植危害红树林生长的物种。
考虑到泥炭沼泽湿地对生态环境极为重要和特殊,湿地保护法明确禁止在泥炭沼泽湿地开采泥炭或者擅自开采地下水,并加大对开采泥炭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此外,针对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出现的违规挖湖造景等问题,专门规定:禁止违法占用耕地等建设人工湿地。对特殊湿地单独进行规定,这是立法既强调一般又突出重点的体现,同时也意味着,生态环境领域的立法正日益呈现更加专业化、个性化的特质。
春风化雨:
提高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2021年12月20日,湿地保护法草案三审稿提请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针对一些常委会委员和部门提出的通过开展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宣传教育活动,加强社会监督等方式鼓励社会各方面参与湿地保护的建议,草案三审稿增加了各级人民政府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的规定。
如何在全社会形成珍视湿地、保护湿地的良好氛围,湿地保护法第7条针对不同主体作出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湿地保护宣传教育和科学知识普及工作,通过湿地保护日、湿地保护宣传周等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社会湿地保护意识。
教育主管部门、学校应当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注重培养学生的湿地保护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湿地保护法律法规和湿地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破坏湿地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此外,湿地保护法还要求将湿地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开展湿地保护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事权划分原则纳入预算;建立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加大湿地保护转移支付力度,鼓励开展地区间生态保护补偿。
生态治理,道阻且长,行则将至。在“十四五”规划开局之年,湿地保护法的出台不仅弥补了我国法律体系的生态短板,为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强有力的法治保障,更回应了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态环境的期待。保护湿地、绿色发展,驰而不息,久久为功,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现代化建设新格局,让天更蓝、山更绿、水更清。(施林 彭东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