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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门立法!守护“地球之肾”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2-01-29 | 999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导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国家发展总体布局,湿地保护立法也进入了“快车道”,党中央提出了“强化湿地保护和恢复”“建立健全最严格的湿地保护制度”等要求。2021年12月24日,湿地保护法表决通过,这部新法律不仅为湿地保护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石,亦为构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环境治理体系增添了浓墨重彩的一笔。

芦苇飘飘,白鹭翩翩,碧波荡漾,水杉飘红,会“呼吸”的湿地,为城市源源不断地注入新鲜空气。涵养水源、调节气候、改善环境、维护生物多样性……湿地具有强大的生态净化功能,对于维护生态平衡,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湿地保护工作,多次对湿地保护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对湿地的保护和恢复一直牵挂于心。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2021年1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

首部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出台,标志着我国湿地保护进一步走向法治化。至此,中国在森林、草原、湿地和野生动物保护领域,都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我国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得到进一步丰富和完善。

开拓创新:

湿地保护立法书写千秋功业

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建设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共生共荣的宜居城市,习近平总书记牵之念之。

2020年,习近平总书记在杭州西溪国家湿地公园察看湿地保护利用情况时指出,湿地贵在原生态,原生态是旅游的资本,发展旅游不能牺牲生态环境,不能搞过度商业化开发,不能搞一些影响生态环境的建筑,更不能搞私人会所,让公园成为人民群众共享的绿色空间。

高虎城委员表示,针对湿地保护进行立法,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落细,将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为全社会强化湿地保护和修复提供法律遵循。

随着生态文明理念深入人心,近年来湿地的生态功能备受关注,湿地保护立法更是代表多年来持续关注的重要议题。十届全国人代会以来,陆续有代表提出湿地保护立法的相关议案和建议,这些议案表达了代表的意愿,也反映了人民的心声。

2018年,湿地保护方面的立法列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2021年1月、2021年10月,湿地保护法草案分别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初审、二审,每次审议后均向社会公布草案全文,广泛征求意见;2021年12月,湿地保护法经过三次审议终获通过。法律草案的每一次审议,每一条意见的提出,无不践行着“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由此结出的立法果实,将为亿万人民守护好候鸟翩飞、鱼翔浅底的绿意空间。而这,正是湿地保护立法的初心所在。

保护优先:

明确湿地保护和管理的制度体系

“湿地保护法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确立了保护优先、严格管理、系统治理、科学修复、合理利用的基本原则。”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在答记者问时表示。

加强湿地保护与修复工作,首先要摸清“家底”,掌握湿地资源现状及其动态变化情况。湿地保护法按照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总体要求,突出湿地保护的基础制度建设,明确了湿地资源调查评价、湿地标准制定、湿地动态监测评估预警等重要制度,夯实湿地保护基础。

我国幅员辽阔,地理环境多样,湿地分布广、类型丰富、面积大,从寒温带到热带,从平原到高原山区均有湿地分布。截至2020年12月,我国共有国际重要湿地64处、国家重要湿地29处、省级重要湿地811处,建立国家湿地公园899处。湿地的类型、区域、面积等各有不同,这一现实情况要求对湿地进行分级管理。

湿地保护法第14条明确,国家对湿地实行分级管理。按照生态区位、面积以及维护生态功能、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程度,将湿地分为重要湿地和一般湿地。重要湿地包括国家重要湿地和省级重要湿地,重要湿地以外的湿地为一般湿地。重要湿地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国际重要湿地应当列入国家重要湿地名录。

湿地管理不仅牵涉到林业,还有生态环境局、海洋局、农业农村局等多个部门。工作区域和职能的重叠意味着部分工作的实施需要以部门间良好的沟通协调为前提。过往实践中,部分湿地保护工作存在无人监管的“空白区”。

基于此,湿地保护法第5条规定,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负责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负责湿地保护规划和相关国家标准拟定、湿地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承担湿地保护、修复、管理有关工作。此外,国务院林业草原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自然资源、水行政、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主管部门建立湿地保护协作和信息通报机制。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湿地面积不低于8亿亩”的目标。必须从维护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出发,坚决制止乱占湿地和破坏湿地的行为,确保湿地面积不减少。

为达到上述目标,湿地保护法规定了以下重要制度:一是实行湿地面积总量管控,将湿地面积总量管控目标纳入湿地保护目标责任制,提出管控要求。二是严格控制占用湿地,对建设项目占用湿地提出严格要求,严格限制占用重要湿地。具体包括:禁止占用国家重要湿地,国家重大项目、防灾减灾项目、重要水利及保护设施项目、湿地保护项目等除外;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湿地,无法避让的应当尽量减少占用,并采取必要措施减轻对湿地生态功能的不利影响等。三是规定经批准占用湿地的单位,应当恢复或者重建与所占湿地面积和质量相当的湿地,没有条件恢复的,应当缴纳湿地恢复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