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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人民网 | 发布时间: 2023-10-19 | 9617 次浏览 | 分享到:

  双重管理单位的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由主管单位负责、协管单位配合,根据工作需要,经协商也可以由协管单位负责。

  第十条  党委和政府工作部门抽调下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培训,必须报同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审批;抽调下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参加本系统本行业培训,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下级党委组织部门,避免多头调训和重复培训。

  第三章  教育培训对象

  第十一条  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训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的对象是全体干部,重点是县处级以上党政领导干部和优秀年轻干部。

  第十三条  干部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参加相应的教育培训:

  (一)党的理论教育和党性教育的专题培训;

  (二)贯彻落实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集中轮训;

  (三)新录(聘)用的初任培训;

  (四)晋升领导职务的任职培训;

  (五)提升履职能力的在职培训;

  (六)其他培训。

  第十四条  省部级、厅局级、县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和四级调研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上公务员,经组织选调,应当每5年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等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脱产培训,以及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3个月或者550学时。提拔担任领导职务的,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教育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1年内完成培训。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作出规划,统筹安排。

  乡科级党政领导干部和一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以下公务员,应当每年参加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集中培训,累计不少于12天或者90学时。

  干部应当结合岗位职责参加网络培训,完成规定的学时。

  第十五条  干部在参加组织选派的脱产培训期间,一般应当享受在岗同等待遇,一般不承担所在单位的日常工作、出国(境)考察等任务。因特殊情况确需请假的,必须严格履行手续,累计请假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总学时的1/7,超过的应予退学。

  第十六条  干部个人参加社会化培训,费用一律由本人承担,不得由财政经费和单位经费报销,不得接受任何机构和他人的资助或者变相资助。

  第四章  教育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  干部教育培训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主线,以党的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履职能力培训为重点,注重知识培训,全面提高干部素质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