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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
来源:人民日报 | 作者:人民网 | 发布时间: 2023-10-19 | 9604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三十八条  注重专职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引才育才机制,完善考核、奖惩和教育培训、实践锻炼制度,专职教师每年参加教育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逐步建立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的师资队伍考核评价体系和职称评审制度。

  第三十九条  注重邀请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等到干部教育培训课堂授课,充分发挥外请教师的作用。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加强对外请教师的审核把关。

  坚持领导干部上讲台制度。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到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等授课。

  第四十条  中央组织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应当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有条件的地区和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干部教育培训师资库。

  第四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完善课程开发和更新机制,构建富有时代特征和实践特色、务实管用的课程体系。

  第四十二条  加强精品课程建设,重点开发体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最新成果、反映各领域实践党的创新理论的精品课程。

  建立干部教育培训精品课程库,实现优质课程资源共享。

  第四十三条  适应不同类别干部教育培训的需要,着眼于提高干部综合素质和能力,开发具有政治性、思想性、权威性、指导性、可读性的干部学习培训教材。

  第四十四条  全国干部培训教材编审指导委员会负责全国干部学习培训教材规划、编写、审定等工作。地方、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可以编写符合需要、各具特色的干部学习培训教材。

  第四十五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审核把关,优先选用中央有关部门组织编写、推荐的权威教材,也可以选用其他优秀出版物。未经审核把关的教材不得进入干部教育培训课堂。

  第四十六条  干部教育培训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需要。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严格干部教育培训经费管理,厉行节约,勤俭办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地区干部教育培训支持力度,推动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倾斜。

  第八章  考核与评估

  第四十八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完善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激励机制。干部接受教育培训情况应当作为干部考核的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的内容包括干部的学习态度和表现,理论、知识掌握程度,党性修养、作风养成和遵规守纪情况,以及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结果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反馈组织人事部门。干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五十条  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应当区分不同教育培训方式分别实施。脱产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实施;网络培训的考核,由主办单位和干部所在单位实施。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健全跟班管理制度,加强对干部学习培训的考核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干部教育培训实行登记管理。各级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和干部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建立完善干部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载干部参加教育培训情况和考核结果。

  干部参加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年度考核登记表,参加2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情况应当记入干部任免审批表。

  第五十二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进行评估,也可以委托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认可的机构进行评估。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评估的内容包括办学方针、培训质量、师资队伍、组织管理、学风建设、基础设施、经费管理等。

  干部教育培训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运用评估结果,指导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改进工作。

  第五十三条  干部教育培训主办单位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班次进行评估。

  班次评估的内容包括培训设计、培训实施、培训管理、培训效果等。

  评估结果应当作为评价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办学质量的重要标准,作为确定干部教育培训机构承担培训任务的重要依据。

  第五十四条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对干部教育培训课程进行评估。

  课程评估的内容包括教学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将评估结果作为指导教学部门和教师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开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情况应当作为领导班子考核、巡视巡察和选人用人专项检查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