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国家储备林统计分析和评估结果,作为中央预算内投资安排、储备林金融贷款项目审核、奖惩等工作的重要依据。统计分析和评估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 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联合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加强对国家储备林建设项目的监管,及时准确掌握任务完成、建设成效及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对未按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规定和年度作业设计等要求实施的,责令整改;对违法违规套取、挪用资金等行为,依法依规处理,确保国家储备林建设健康发展。加强风险预警防控,避免发生金融风险。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一条 在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的前提下,鼓励多元化投融资建设国家储备林。可结合国土绿化,按规定统筹使用各类支持资金,在人工造林、退化林修复、森林抚育等方面对国家储备林建设予以支持。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国家储备林建设。国家储备林贷款贴息、保险等按相关规定执行。
多元化投融资建设国家储备林项目,其建设方案和作业设计的编制、报批及项目监管等,参照金融贷款项目进行。
第二十二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依法享有国家储备林建设相关林地的使用权、经营权和相关林木的所有权、经营权。
第二十三条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可依法依规对其所有的林木进行处置。
第二十四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应通过建设和完善国家储备林项目库管理系统,规范国家储备林项目申报、论证、审核、统计等工作。
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应加强档案管理,及时按程序向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报送相关信息,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汇总审核后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二十五条 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加强国家储备林建设人才培养、科技支撑、宣传培训等工作,定期组织开展管理和技术人员培训,适时开展国家储备林建设与管理典型宣传,扩大社会影响。
第二十六条 各地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及国家储备林建设主体应加强国家储备林林区道路、防火设施、蓄水池、管护用房等基础设施支撑保障能力建设。
第二十七条 因不可抗力或重大政策调整,不能继续建设的国家储备林项目,由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组织确认,并抄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第二十八条 省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明确相应机构负责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地方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链接:
《国家储备林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