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六)夯实国际合作平台。充分发挥国际竹藤组织(INBAR)、国际标准化组织竹藤技术委员会(ISO/TC296)等国际组织东道国优势,推动竹产业深度融入国际创新体系和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为重点,通过南南合作等多种渠道,输出优势产能和技术服务。深耕欧美日韩市场,积极开拓新市场。推动竹产品、竹技术、竹装备走出去。推进中非竹子中心建设运营、亚洲和拉美竹子中心联合共建,组建区域合作研究中心、联合研究机构、技术转移中心、技术创新联盟。培育大型跨国竹产品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规范有序在境外组织竹产业展览、论坛、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引导推动竹产品国际贸易规则制定。
五、强化政策保障
(十七)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竹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和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各主要竹产区相关部门要将竹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编制专项实施方案,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和协调解决竹产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十八)完善投入机制。各地落实乡村振兴等有关政策,按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竹产业新型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和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各地创新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重点支持竹产业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技术装备改造、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龙头企业和产业园区建设等领域。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规范有序设立竹产业发展基金。将符合条件的竹产业关键技术研发纳入国家科技计划。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地方可将符合条件的竹林培育,按规定纳入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等范围。
(十九)加大金融支持。完善金融服务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符合竹产业特色的金融产品。将符合条件的竹产业贷款纳入政府性融资担保服务范围。落实支持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的金融服务优惠政策。鼓励地方建立竹产业投融资项目储备库,助推竹产品企业与金融机构对接。拓展直接融资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竹产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和发行债券。鼓励各类创业投资、私募基金投资竹产业。
(二十)优化管理服务。将竹产业作为集体林业改革发展的重点领域,完善各项管理服务措施。健全竹产业及产品、全竹利用及竹建材标准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完善竹产品质量评价和追溯制度。加快推进标准化生产,大力推进产地标识管理、产地条形码制度和竹林认证标识应用。建立主要竹产品质量安全抽检机制,指导和监督竹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责任。优先支持优质竹产品进入森林生态标志产品名录。在不破坏生态、保护耕地和依法依规的前提下,保障重大竹产业项目、竹林生产经营配套设施建设等用地需要。盘活土地存量,鼓励利用收储农村“四荒”地及闲置建设用地发展竹产业。鼓励地方搭建林竹碳汇交易平台,开展碳汇交易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