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新闻资讯
APPLICATION FORM
活动报名
立即提交
ACTIVITY
报名热线
010-6420190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21〕7号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1-07-05 | 1835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二、工作措施

  (四)建立草原调查体系。完善草原调查制度,整合优化草原调查队伍,健全草原调查技术标准体系。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基础上,适时组织开展草原资源专项调查,全面查清草原类型、权属、面积、分布、质量以及利用状况等底数,建立草原管理基本档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负责)

  (五)健全草原监测评价体系。建立完善草原监测评价队伍、技术和标准体系。加强草原监测网络建设,充分利用遥感卫星等数据资源,构建空天地一体化草原监测网络,强化草原动态监测。健全草原监测评价数据汇交、定期发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草原统计,完善草原统计指标和方法。(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编制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国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明确草原功能分区、保护目标和管理措施。合理规划牧民定居点,防止出现定居点周边草原退化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上一级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草原保护力度。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把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所需最基本、最重要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健全草原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各类非法挤占草原生态空间、乱开滥垦草原等行为。建立健全草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规范规模化养殖场等设施建设占用草原行为。完善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依法查处超载过牧和禁牧休牧期违规放牧行为。组织开展草畜平衡示范县建设,总结推广实现草畜平衡的经验和模式。(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草原自然保护地体系。整合优化建立草原类型自然保护地,实行整体保护、差别化管理。开展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和草原自然公园,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规范生产生活和旅游等活动,增强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通性,为野生动植物生存繁衍留下空间,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