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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来源:新华社 | 作者: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发布时间: 2025-08-18 | 24775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五十三条 党校(行政学院)学业证书是学员在校学绩的凭证。学员按照教学计划要求完成学习任务、经考核合格的,取得学业证书。因故未按照规定参加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或者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及时补训。补训合格的,取得学业证书。

第八章 队伍建设

第五十四条 队伍建设是党校(行政学院)事业发展的关键。党校(行政学院)应当适应新时代干部教育培训要求,根据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需要,统筹加强教师、管理和服务人员队伍建设,培养造就一批政治强、信念坚、业务精、作风正的高素质人才队伍。

第五十五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坚持人才强校战略,深入实施“名师工程”,突出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党校(行政学院)教师应当做到:

(一)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忠诚于马克思主义,热爱党校(行政学院)事业,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增强党性修养,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马克思主义理论功底扎实,熟悉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专业基础知识深厚,注重调查研究,勇于理论创新,坚持教研与实践相贯通,具有较强的教学、科研与决策咨询能力;

(三)学风严谨,品德高尚,学为人师,行为世范,遵规守纪。

第五十六条 按照专职为主、专兼结合的原则,加强党校(行政学院)教师队伍建设。专职教师占校(院)职工总数的比例一般不低于40%。加强对教师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党性教育和业务培训,完善教师知识更新、实践锻炼等机制,突出做好青年教师全链条培养;营造在教学方式方法和理论研究上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的良好环境;主动引进政治素质好的高水平专家学者等;选聘思想政治素质过硬、实践经验丰富、理论水平较高、善于课堂讲授的领导干部、专家学者和先进模范人物、优秀基层干部按照规定担任兼职教师,建立健全兼职教师管理制度。

第五十七条 建设既区别于公务员又不同于普通事业单位,符合党校(行政学院)发展特点的教师管理体系。突出政治素质考察考核,把政治要求贯穿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管理始终。建立健全师资招聘、教师授课等方面的准入机制,建立健全符合干部教育培训特点、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的教师考核评价体系、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制度、师资退出机制,有序推行教师竞聘上岗,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党校(行政学院)教师纳入符合规定的有关人才政策支持范畴,享受国家规定的同级国民教育教师有关的各种待遇。落实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制度,建立健全与教学、科研等岗位职责目标相适应的党校(行政学院)工作人员绩效工资分配激励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