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海洋、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需要开展调查评估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由于因灾重伤7日内经抢救或者重症监护救治无效死亡等,因灾死亡失踪人数发生变化,导致灾害等级变化,依照本办法规定应当由上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评估的,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另行组织调查评估组进行调查评估。
第二十九条 重大及以下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的具体办法可由省级人民政府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