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大重点群体培训力度。深入实施“技能照亮前程”培训行动,优先组织相关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积极发布职业技能培训需求指导目录、培训机构目录,结合培训意愿、市场需求、技能基础等,分类提供家政托育、新兴技术、智能制造等不同领域职业技能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差异化职业培训补贴。
(九)鼓励技工院校招收相关失业人员。鼓励各地将相关失业人员中有提升技能意愿的青年、农民工纳入技工院校招生范围,适当放宽招生年龄限制,帮助提升职业技能。指导技工院校开设先进制造业、生活服务业等领域急需紧缺专业,鼓励技工院校与企业合作开展订单定向培养班、企业冠名班培养。
四、优化就业服务促进匹配
(十)加强企业用工指导。为重点相关企业配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专员,“一企一策”提供用工指导、政策咨询、劳动关系协调等服务,强化政策落实。
(十一)开展就业岗位定向投放活动。组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专场招聘活动,动员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行业协会等社会力量,归集相匹配的就业岗位,向相关城市、园区、企业集中投放。加密“小而美”、“专而精”的招聘活动举办频次,分类发布招聘岗位信息,支持运用信息技术手段实现精准推送,让就业服务更加可感可及。
(十二)完善困难毕业生实名帮扶机制。省级教育部门汇总并向本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供尚未落实毕业去向的困难毕业生信息,建立“一对一”实名帮扶台账,有针对性地为每名困难毕业生推荐3个以上优质岗位。困难毕业生离校前,由教育部门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开展就业帮扶、推荐岗位信息;离校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未就业的困难毕业生建立实名帮扶台账,提供“1131”就业服务(提供至少1次政策宣介、1次职业指导、3次岗位推荐及1次培训或见习机会),持续做好跟踪帮扶。
(十三)支持为困难人员提供专业化就业服务。鼓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相关就业困难人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提供就业创业服务,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五、强化就业援助兜牢底线
(十四)加强就业困难人员帮扶。失业人员可在常住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按规定申请享受当地就业创业服务、就业扶持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其中,大龄、残疾、较长时间失业等劳动者可按规定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享受就业援助政策。
(十五)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对参加失业保险缴费满1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失业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失业保险金,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按规定兑现价格临时补贴等待遇。对生活困难的失业人员及家庭,按规定纳入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