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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全文)
来源: | 作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政府网 | 发布时间: 2024-12-13 | 10909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秘密和情报鉴定应当根据保密法律法规和保密事项范围等进行。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受理鉴定申请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出具鉴定结论;不能按期出具的,经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专家咨询等时间不计入鉴定办理期限。

  第六十四条 设区的市级以上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监测预警制度,分析研判保密工作有关情况,配备监测预警设施和相应工作力量,发现、识别、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及时发出预警通报。

  第六十五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应当在保密工作中加强协调配合,及时通报情况。

  第六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开展工作,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接受监督。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 机关、单位违反保密法律法规发生泄密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落实保密工作责任制的;

  (二)未依法确定、变更或者解除国家秘密的;

  (三)未按照要求对涉密场所以及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进行防护或者管理的;

  (四)涉密信息系统未按照规定进行测评审查而投入使用,经责令整改仍不改正的;

  (五)未经保密审查或者保密审查不严,公开国家秘密的;

  (六)委托不具备从事涉密业务条件的单位从事涉密业务的;

  (七)违反涉密人员保密管理规定的;

  (八)发生泄密案件未按照规定报告或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

  (九)未依法履行涉密数据安全管理责任的;

  (十)其他违反保密法律法规的情形。

  有前款情形尚不构成犯罪,且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第六十八条 在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中,有关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拒不配合,弄虚作假,隐匿、销毁证据,或者以其他方式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督促其主管部门予以处理。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协助机关、单位逃避、妨碍保密检查或者保密违法案件调查处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十九条 网络运营者违反保密法律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保密行政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