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适应行政管理需要。修改调整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有关机构名称,切实落实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精神,适应当前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实际,使行政机关能够依法有效实施行政管理。同时,让人民群众更加及时准确地找到相应部门,为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供更加坚实的法治保障。
四是强化法律法规的衔接配套。根据民法典、对外贸易法等法律规定,对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进行相应修改;废止煤炭送货办法等13部已不适应当前经济体制变化、改革发展实际需要以及有关领域工作实际的行政法规,这样就可以使我们的法律体系更加和谐、更加完备。
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修改内容主要包括3个方面
一是建立企业信用修复制度。支持企业便捷高效重塑信用,推动修复结果共享互认。规定鼓励企业主动纠正违法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依法申请修复失信记录。政府部门依法解除相关管理措施并修复失信记录的,应当及时将上述信息与有关部门共享。
二是完善企业退出机制。为推动解决存量“僵尸企业”有序退出市场,结合监管执法实际,规定企业因连续2年未按规定报送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未改正,且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是强化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赋予执法人员行政检查手段,规定市场监管部门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查阅资料、了解情况、查询账户等措施,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同时严格规范执法人员履职程序。加大对信息公示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明确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决定》对4部行政法规中有关机构名称作出了修改
《决定》对教学成果奖励条例、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4部行政法规中有关机构名称作出了修改。例如,根据《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国家教育委员会”这一机构名称已经不再使用,据此,将教学成果奖励条例中的“国家教育委员会”修改为“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又如,根据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科技部的组织拟订科技促进卫生健康发展规划和政策职责划入国家卫生健康委,地方政府科技部门职责结合实际进行调整。目前,各地方政府科技部门职责调整情况不尽一致,有的省份将科技部门的这项职责划入卫生健康部门,有的省份相关职责仍保留在科技部门。据此,将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中的“国务院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修改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类遗传资源主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