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足用好土地政策 全面保障乡村振兴 ——《乡村振兴用地政策指南(2023年)》解读
来源:中国自然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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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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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4-0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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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乡村用地规划管理要求
调研中地方反映村庄规划编制覆盖率低,规划缺乏统筹兼顾现实与未来的需求,一些乡村产业项目在规划编制阶段很难准确定位和落地上图,影响项目落地等问题。为此,《指南》梳理了乡村用地中规划管理方面相关要求:
2019年中央一号文件明确提出“把加强规划管理作为乡村振兴的基础性工作,实现规划管理全覆盖”。《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的通知》要求,“完善县镇村规划布局”“统筹县城、乡镇、村庄规划建设,明确村庄分类布局”。自然资源部围绕乡村振兴用地保障,统筹谋划、规划先行,先后出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村庄规划促进乡村振兴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村庄规划工作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通知》等文件,明确规划定位、给予政策支持、统筹乡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空间、保障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空间和乡村居民点建设等举措。
聚焦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
乡村振兴用地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也是地方关注的焦点。针对如何将有限的建设用地指标安排到乡村振兴上来,《指南》全面梳理汇总了用地指标保障方面支持政策。
按照中央要求,2020年以来自然资源部改革土地利用计划管理方式,坚持“项目跟着规划走、要素跟着项目走”,以真实有效的项目落地作为配置计划的原则,在保障重大项目建设同时,兼顾乡村振兴发展用地需求。一是全面支持。新编县乡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安排不少于10%的建设用地指标,重点保障乡村产业发展用地。省级制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应安排至少5%新增建设用地指标保障乡村重点产业和项目用地。二是精准发力。对脱贫县每年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600亩,“戴帽”专项下达;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实行计划单列,符合“一户一宅”和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单独组卷报批,实行实报实销;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要求市县要优先安排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不足的由省(区、市)统筹解决;对乡村旅游、返乡入乡创业等合理用地需求的加大倾斜支持力度。
推动用地审批许可提质增效
乡村建设项目用地通常要经过多个环节,涉及自然资源、住建、农业农村等多个部门参与,地方反映程序复杂,限制因素多,审批时间长。所以,在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方面,自然资源部努力精简审批环节,区分不同情形,以合并、同步、豁免、承诺等方式,推动规划用地审批许可提质增效。《指南》对上述政策进行了整理:
一是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二是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时,可不办理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三是对于适用简易审批的村庄建设项目,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开展建设的,项目单位无须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四是城镇开发边界外,依据依法批准的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编制村庄规划的,可依据县或乡镇“通则式”的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规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政府审核批准,鼓励地方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乡镇发放,并以适当方式公开。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可按照省(区、市)有关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在尊重乡村地域风貌特色的前提下,鼓励各地提供村民住宅、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储运、公厕等简易的通用设计方案,并简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