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意见》对协议出让情形进行了哪些优化?
答:为支持合理充分利用资源,在允许稀土、放射性矿产勘查开采项目或国务院批准的重点建设项目,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资源协议出让的基础上,对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的已设采矿权周边、零星分散资源,以及属同一主体相邻矿业权之间距离300米左右的夹缝区域,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以直接以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或采矿权。
问:《意见》对探矿权延续扣减比例进行了哪些调整?
答:探矿权延续时扣减区块面积是国际通行做法,其目的是促进矿业权人加快推进勘查作业。7号文实施3年来,自然资源部从退减面积中重新筛选区块面向社会公开竞争出让,部分区块实现了找矿突破,区块退出和竞争出让双向发力,起到了“鲶鱼效应”,激发了市场活力。为进一步提高社会主体投资找矿勘查积极性,满足矿业权人的实际要求,本次修改适当调整了扣减基数和扣减面积比例。扣减基数由首设证载面积改为延续时的勘查许可证载明面积;扣减比例由25%调整为20%;非油气已提交资源量的范围、油气已提交探明地质储量的范围不计入扣减基数。
问:《意见》在油气探采合一管理方面作了哪些细化?
答:油气探采合一是7号文出台的一项创新制度,符合油气等流体矿产勘查开采一体化、探采界限难以明确划分的实际。本次结合3年来的实践,梳理细化了自报告探采合一计划、开展探采合一工作、登记采矿权等各环节以及未转采的管理要求,并明确了《油气探采合一计划表》内容。
问:《意见》在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方面进行了哪些修改?
答:7号文执行以来,自然资源部完成并发布实施了《固体矿产资源储量分类》等60余项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出台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改革系列文件10个,已全面完成7号文明确的储量管理改革任务目标。本次未做大的调整,拟持续推进,强调执行新的矿产资源储量分类标准。
问:《意见》在矿业权交易中推广使用保证金、完善竞争出让的考虑是什么?
答:以当前矿业权交易不收取保证金,导致在矿业权出让交易中出现竞买人非理性竞价,甚至恶意竞价,竞得后又放弃或不履约缴纳出让收益等问题,扰乱了正常市场交易秩序,增加了政府行政成本,造成社会不良影响。在矿业权交易中使用保证金或保函,有利于引导竞买人理性出价,降低投资风险和经营成本。
问:《意见》还做了其他哪些方面的修改?
答:为减轻相对人办事成本,《意见》在延长探矿权延续期限的基础上,将探矿权每次的保留期限由2年延长为5年;结合实践经验,明确矿业权出让收益评估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开展;与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等进行了衔接,调整了有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