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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标准有问有答(二)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2-06-21 | 25597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标准涉及专利的披露,《深化标准化改革方案》中明确   提出支持专利融入团体标准、推动技术进步。社会团体作为团体标准发布机构,建议采用ISO,IEC,ITU三大国际标准秉承的不介入原则,披露原则和承诺许可原则。鼓励参与及未参与标准化相关工作的利益相关方,尽早披露标准中所涉及的专利。

五、什么情况下团体标准必须执行?

团体标必须执行的情况如下:

1.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引用,这时该标准具有相应的强制性约束力,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予以实施。例如2018年8,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国家卫生健康委共同发布了《水利部 国务院 扶贫办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坚决打赢农村饮水安全脱贫攻坚战的通知》(水农【2018】188号)。该通知中明确规定,各地可直接使用中国水利学会发布的《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开展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工作。这时中国水利学会发布的团体标准《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就必须执行。

2.被企业在产品包装,说明书或者标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自我声明公开的,企业必须执行该团体标准。

3.被合同双方作为产品或服务交付的质量依据的,该团体标准对合同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必须执行该团体标准。

六、团体标准的实施主要有哪些方式?

    团体标准的实施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可在其产业政策制定、行政管理、政府采购、社会管理、检验检测、认证认可、招投标中规定采用团体标准。

2.社会团体成员约定采用或按照社会团体的规定供社会其他相关方自愿采用。

    3.贸易双方通过合同约定采用团体标准。

七、团体标准中可以规范性引用哪些文件?

    参考GB/T1.1一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6.2.3有关要求,原则上被引用的文件应当是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或国际标准。规范性引用的文件清单不应包含:

    (1)不能公开获得的文件:

    (2)资料性引用文件

    (3)标准编制过程中参考过的文件

    其他正式出版的文件、只要经过相关标准的归口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或该标准的审查会议确认符合下列条件,则允许以规范性方式加以引用:

    (1)具有广泛可接受性和权威性、并且能够公开获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