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加快机械装备提档升级。鼓励企业开展竹产业机械装备改造更新和创新研发,重点推进竹产品初加工和精深加工技术装备研发推广,提高竹产品生产连续化、自动化、智能化水平。加强新型高效节能竹材采伐机具、竹机装备专用传感器、高性能竹机运输装备等高端机械装备的研发推广。鼓励竹产业机械装备制造企业创新发展,引导大型企业由单机制造为主向成套装备集成为主转变、中小企业向“专精特新”方向发展。
三、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十)集聚高端创新资源。坚持产业发展需求导向,强化竹产业科技创新资源开放共享。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联合高校、科研机构组建竹产业创新基地、竹产业科技创新联盟。推进科技服务机构建设,提升专业化服务能力。对符合条件纳入国家和省部级重点实验室的,优先给予支持。加强竹产业专业人才培养和引进,采取技术入股等多种方式吸引高端领军人才,鼓励专业人才到竹产业重点地区挂职。
(十一)加强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加强竹产业关键共性技术、前沿引领技术、现代工程技术、颠覆性技术联合攻关,突破一批产业化前景良好的关键核心技术。重点开展竹种质创新、竹产品深加工与高值化利用等研究。加快推动竹资源精准培育、新型竹质工程材料、竹建筑结构材料、竹浆造纸生态环保工艺、一次性可降解竹纤维餐具和容器注模加工、竹纤维多维编织、竹资源全组分化学高效利用等新技术新工艺研发。加强标准体系建设,推动科技研发、标准研制与产业发展一体化。完善科研成果转化机制,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鼓励各类科技研发主体建设专业化众创空间和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科技成果中试工程化服务平台,探索建立风险分担机制。
(十二)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引导竹产业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打造创新型企业集群。引导企业在核心技术攻关、科技人才培养、科技成果转化等方面加大投入力度。鼓励科技人员到企业创新创业。
四、优化发展环境
(十三)促进集约经营和集群发展。支持主要竹产区培育家庭林场、合作经济组织等规模经营主体,支持组建专业化培育、经营、采伐技术服务队伍。支持造林合作社承担竹资源培育任务。引导竹农以承包经营竹林资产或货币出资入股的方式,组建股份制合作组织。加强规划引领,布局全国竹产业集群。在国家林业重点龙头企业、国家林业产业示范园区建设中,优先支持竹产业企业和园区。
(十四)促进竹产业与竹文化深度融合。充分发挥中国竹文化节等平台作用,传承和弘扬竹文化,以产业传文化、以文化促产业。大力发展以竹文化元素为主题的生态旅游和康养产业,打造一批富有竹文化底蕴的特色旅游目的地。鼓励各地结合实际培育生态科普、文化创意、工业设计、影视文化等竹文化展示利用空间,推动竹文化产品设计生产。传承发展竹刻、竹编、竹纸制作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五)改善生产经营基础设施。鼓励地方建设高标准竹林基地,加快推动主要竹产区生产作业道路、灌溉、用电、信息网络等基础设施建设维护和升级改造。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丘陵山区开展竹林基地宜机化改造,扩展大中型竹业机械应用空间。合理布局建设竹林培育、经营、采伐、产品初加工、存储和运输等配套服务设施。在林地上修筑直接为竹林及竹产品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符合《森林法》有关规定的,不需要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竹产业相关用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十六)夯实国际合作平台。充分发挥国际竹藤组织(INBAR)、国际标准化组织竹藤技术委员会(ISO/TC296)等国际组织东道国优势,推动竹产业深度融入国际创新体系和全球产业链、供应链、价值链。以共建“一带一路”国家为重点,通过南南合作等多种渠道,输出优势产能和技术服务。深耕欧美日韩市场,积极开拓新市场。推动竹产品、竹技术、竹装备走出去。推进中非竹子中心建设运营、亚洲和拉美竹子中心联合共建,组建区域合作研究中心、联合研究机构、技术转移中心、技术创新联盟。培育大型跨国竹产品企业,鼓励符合条件的企业规范有序在境外组织竹产业展览、论坛、贸易投资促进活动。引导推动竹产品国际贸易规则制定。
五、强化政策保障
(十七)健全工作机制。各有关地方和部门要高度重视竹产业发展,建立健全协调推进机制,加强政策指导和支持,形成工作合力。各主要竹产区相关部门要将竹产业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编制专项实施方案,出台配套政策措施。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和协调解决竹产业发展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十八)完善投入机制。各地落实乡村振兴等有关政策,按规定支持符合条件的竹产业新型经营主体、龙头企业和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各地创新建立多元化投入机制,完善财政支持政策,重点支持竹产业科技创新、基础设施建设、企业技术装备改造、新型经营主体培育、龙头企业和产业园区建设等领域。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规范有序设立竹产业发展基金。将符合条件的竹产业关键技术研发纳入国家科技计划。落实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等政策。地方可将符合条件的竹林培育,按规定纳入造林补助、森林抚育补助等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