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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21〕7号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1-07-05 | 17098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加快推进草原生态修复。实施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加快退化草原植被和土壤恢复,提升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在严重超载过牧地区,采取禁牧封育、免耕补播、松土施肥、鼠虫害防治等措施,促进草原植被恢复。对已垦草原,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范围和规模,有计划地退耕还草。在水土条件适宜地区,实施退化草原生态修复,鼓励和支持人工草地建设,恢复提升草原生产能力,支持优质储备饲草基地建设,促进草原生态修复与草原畜牧业高质量发展有机融合。强化草原生物灾害监测预警,加强草原有害生物及外来入侵物种防治,不断提高绿色防治水平。完善草原火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加强草原火情监测预警和火灾防控。健全草原生态保护修复监管制度。(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应急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统筹推进林草生态治理。按照山水林田湖草整体保护、系统修复、综合治理的要求和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宜荒则荒的原则,统筹推进森林、草原保护修复和荒漠化治理。在干旱半干旱地区,坚持以水定绿,采取以草灌为主、林草结合方式恢复植被,增强生态系统稳定性。在林草交错地带,营造林草复合植被,避免过分强调集中连片和高密度造林。在森林区,适当保留林间和林缘草地,形成林地、草地镶嵌分布的复合生态系统。在草原区,对生态系统脆弱、生态区位重要的退化草原,加强生态修复和保护管理,巩固生态治理成果。研究设置林草覆盖率指标,用于考核评价各地生态建设成效。(国家林草局负责)

  (十一)大力发展草种业。建立健全国家草种质资源保护利用体系,鼓励地方开展草种质资源普查,建立草种质资源库、资源圃及原生境保护为一体的保存体系,完善草种质资源收集保存、评价鉴定、创新利用和信息共享的技术体系。加强优良草种特别是优质乡土草种选育、扩繁、储备和推广利用,不断提高草种自给率,满足草原生态修复用种需要。完善草品种审定制度,加强草种质量监管。(国家林草局负责)

  (十二)合理利用草原资源。牧区要以实现草畜平衡为目标,优化畜群结构,控制放牧牲畜数量,提高科学饲养和放牧管理水平,减轻天然草原放牧压力。半农半牧区要因地制宜建设多年生人工草地,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农区要结合退耕还草、草田轮作等工作,大力发展人工草地,提高饲草供给能力,发展规模化、标准化养殖。加快转变传统草原畜牧业生产方式,优化牧区、半农半牧区和农区资源配置,推行“牧区繁育、农区育肥”等生产模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发展现代草业,支持草产品加工业发展,建立完善草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强化农牧民培训,提升科学保护、合理利用草原的能力水平。(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加快推进草原确权登记颁证。牧区半牧区要着重解决草原承包地块四至不清、证地不符、交叉重叠等问题。草原面积较小、零星分布地区,要因地制宜采取灵活多样方式落实完善草原承包经营制度,明确责任主体。加强草原承包经营管理,明确所有权、使用权,稳定承包权,放活经营权。规范草原经营权流转,引导鼓励按照放牧系统单元实行合作经营,提高草原合理经营利用水平。在落实草原承包经营制度和规范经营权流转时,要充分考虑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防止草原碎片化。(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稳妥推进国有草原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合理确定国有草原有偿使用范围。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实行家庭或者联户承包经营使用的国有草原,不纳入有偿使用范围,但需要明确使用者保护草原的义务。应签订协议明确国有草原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和使用权人并落实双方权利义务。探索创新国有草原所有者权益的有效实现形式,国有草原所有权代理行使主体以租金、特许经营费、经营收益分红等方式收取有偿使用费,并建立收益分配机制。将有偿使用情况纳入年度国有资产报告。(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推动草原地区绿色发展。科学推进草原资源多功能利用,加快发展绿色低碳产业,努力拓宽农牧民增收渠道。充分发挥草原生态和文化功能,打造一批草原旅游景区、度假地和精品旅游线路,推动草原旅游和生态康养产业发展。引导支持草原地区低收入人口通过参与草原保护修复增加收入。(国家林草局、文化和旅游部、国家乡村振兴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保障措施

  (十六)提升科技支撑能力。通过国家科技计划,支持草原科技创新,开展草原保护修复重大问题研究,尽快在退化草原修复治理、生态系统重建、生态服务价值评估、智慧草原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着力解决草原保护修复科技支撑能力不足问题。加强草品种选育、草种生产、退化草原植被恢复、人工草地建设、草原有害生物防治等关键技术和装备研发推广。建立健全草原保护修复技术标准体系。加强草原学科建设和高素质专业人才培养。加强草原重点实验室、长期科研基地、定位观测站、创新联盟等平台建设,构建产学研推用协调机制,提高草原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国际合作与交流,积极参与全球生态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