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提升监管效能,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
新修订森林法规定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林长制;赋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对破坏森林资源违法行为进行查处的职责;明确省级以上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工作不力、问题突出、群众反映强烈的地区,可以约谈所在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改进监管方式,以“十四五”规划为契机,结合新修订森林法的实施,将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通过落实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情况的考核评价制度,促进人民政府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支持和重视,打造监督合力,增强监督实效。同时,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充分合理运用森林法赋予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的监查手段,破解监管实践难题,切实履行森林资源的保护监管职责。我局将加强宏观调控,依法开展监督检查,特别是通过考核省级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林地保有量等发展目标,确保森林资源得到有效保护。
六、加强执法力量建设,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
新修订森林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规定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对森林资源的保护、修复、利用、更新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破坏森林资源等违法行为,并有权采取包括查封、扣押在内的措施。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一个部门设有多支执法队伍的,原则上整合为一支队伍”的要求,积极推动木材检查、森林植物检疫、林木种苗等执法队伍进行全面整合,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责。同时,森林公安长期以来在林业行政执法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森林法的修订兼顾林业行政执法的历史沿革和队伍现实基础,根据党中央有关森林公安管理体制调整后职能保持不变,业务上接受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指导,基层森林公安队伍框架和力量布局保持基本稳定的要求,明确公安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行使毁坏林木、林地,盗伐、滥伐林木,伪造、变造、买卖、租借采伐许可证,收购、加工、运输非法来源木材案件的行政处罚权。地方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统筹谋划,自身执法力量能够承担起行政执法任务的,也可以不由公安机关行使相关行政处罚权。
特此通知。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