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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印发《中国共产党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条例》
来源:新华社 | 作者:中国长城绿化促进会 | 发布时间: 2025-08-18 | 22510 次浏览 | 分享到:

第六十四条 校(院)委会应当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是机关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党组织书记是机关党建工作直接责任人,其他班子成员落实“一岗双责”,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建工作。

第十一章 办学保障

第六十五条 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是党校(行政学院)各项工作运转的重要保障。党校(行政学院)应当按照管理科学化和服务规范化的要求深化改革创新,坚持勤俭办学、力戒铺张浪费,提高管理水平、服务质量和保障能力。

第六十六条 党校(行政学院)工作所需必要经费,列入各级政府年度预算。做好基层干部教育培训经费保障,具备条件的地方党委可以使用留存的党费,对党校(行政学院)开展基层党员培训进行适当补充。

第六十七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重视党校(行政学院)的教室、图书馆(室)、宿舍、食堂、信息化设施等干部教育培训必需的基础设施建设,按照实用、安全、有效、节约的原则改善办学条件。

第六十八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做好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工作,提高教学、科研、管理和服务的数字化水平。

第六十九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图书馆(室)建设,做好纸质文献和数字资源的采集、整理、保护和开发,积极推进数字资源建设工作。

第七十条 党校(行政学院)应当加强校(院)文化建设,用好红色资源,开展形式多样、具有党校(行政学院)特色、突出党性教育主题的文化活动。

第十二章 执行与监督

第七十一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学员所在单位和学员本人,应当严格执行和遵守本条例,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和群众监督。

第七十二条 各级党委应当对本条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有关单位、人员的责任。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三条 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和地方党校(行政学院)设立的分校,按照本条例执行。党政部门、国有企业、普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党组织设立的党校,参照本条例执行。具有党校(行政学院)性质的其他培训机构,可以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七十四条 本条例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负责解释。

第七十五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