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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 中央社会工作部 民政部关于发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指南》的公告
来源: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 作者:价格监督检查和反不正当竞争局 | 发布时间: 2025-03-24 | 609 次浏览 | 分享到:

编印的内部资料不得刊登广告,不得以工本费、会员费、版面费、服务费等形式收取费用,不得标价、销售或征订发行。

第四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以“主办单位”“协办单位”“支持单位”“指导单位”“承办单位”“参与单位”等方式合作开展研讨会论坛活动,要切实履行相关职责,加强活动全过程和重要环节监管,不得仅以挂名方式参与并收取费用。

第四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其他单位承办或者协办的,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不得仅以转包形式赚取差价,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承办方或协办方收取费用。

第四十二条 行业协会商会组织编制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等,所需费用应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参加编制的企事业单位自愿交费的,行业协会商会应当明示收费标准和经费使用情况,所收经费应专款用于标准编制工作,且总额不得高于标准编制实际使用经费。不得以参编费、署名费等方式挂名收费,不得以给予标准号为名收取管理费。

第四十三条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资格考评、等级评定、信用评价等活动,应当以实质性考核、检测、鉴定、认证等结果、数据为依据,真实、客观进行评价,不得开展无实质性服务的“买证卖证”活动。

行业协会商会委托第三方机构辅助提供部分服务的,应当严格把关第三方服务质量,不得只收费而规避主体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业协会商会设立、调整或者变更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应当按照《社会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管理办法》履行审批程序。

行业协会商会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费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参评单位和个人收取费用,不得在评选前后直接或变相收取各种相关费用,不得将活动委托营利机构主办或承办。

第四十五条 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第五章 其他收费

第四十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接受捐赠和赞助,应当以自愿为原则,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不得以捐赠、赞助名义强行摊派或进行利益输送等不当牟利活动。

第四十七条 行业协会商会开展自律管理,向会员收取自律保证金、押金等,应当专账管理,相关资产及其利息属于会员所有,不得挪作他用。行业协会商会应制定自律管理办法,约定保证金、押金等扣除方式。会员退会或按照约定应当返还时,相关费用应当全额退还。

第六章 违规处理

第四十八条 行业协会商会违反相关规定收取会费的,由民政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四十九条 行业协会商会违反相关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以及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等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条 行业协会商会违反相关规定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及地方性法规等依法依规处理。

行业协会商会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依据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十一条 行业协会商会违反相关规定收取其他费用的,由相关部门依照职权依法依规处理。

第五十二条 市场监管部门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督检查中发现党员干部、公职人员涉嫌违纪和职务违法犯罪问题线索的,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 名称以“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学会”“研究会”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的社会团体的收费行为,参照本指南。

第五十四条 本指南仅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合规作出一般性指引,不具强制性。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