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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常态化长效化提供制度保证——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负责人就《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答记者问
来源:共产党员网 | 作者:共产党员网 | 发布时间: 2024-02-20 | 3066 次浏览 | 分享到:

  《条例》对学习党史基本内容和宝贵历史经验,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树立正确党史观等作出明确规定。强调认真学习党的三个历史决议,全面系统学习党史,学习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的历史,学习党的不懈奋斗史、不怕牺牲史、理论探索史、为民造福史、自身建设史。强调学习和运用党在长期奋斗中积累的宝贵历史经验,弘扬伟大建党精神,树立正确党史观,为强国建设、民族复兴提供精神力量。

  问:《条例》对党史学习教育的主要方式作了哪些规定?

  答:开展党史学习教育主要包括党员自学和组织学习两种方式。在党员学习方面,《条例》规定党员应当根据自身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学习党史。在组织学习方面,《条例》规定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应当把党史纳入学习计划,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应当把党史作为干部教育培训的必修课、常修课,充实党史课程,丰富党史教育形式,提高党史教学质量。基层党组织应当通过“三会一课”、主题党日等形式开展党史学习教育,每年至少组织1次以党史为主要内容的学习或者主题党日。围绕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条例》对用好学校思政课渠道、用好红色资源、开展好重大主题宣传和纪念活动、开展好媒体宣传和基层宣传宣讲等作出明确规定,强调创新方式方法,增强党史学习教育的吸引力感染力。

  问:《条例》在树立正确党史观和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方面作出了哪些规定?

  答:唯物史观是我们共产党人认识把握历史的根本方法。开展好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必须树立正确党史观。《条例》明确规定,准确把握党的历史发展的主题主线、主流本质,正确认识党史上的重大事件、重要会议、重要人物,正确对待党在前进道路上经历的失误和曲折,坚决反对和抵制历史虚无主义,让正史成为全党全社会的共识。强调各级党委(党组)以及党委宣传部门、党史和文献部门等应当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严把政治关。正确处理历史和现实、政治和学术、研究和宣传等关系,旗帜鲜明反对历史虚无主义等错误思潮和观点,自觉与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党和国家领导人、抹黑英雄模范、歪曲党的历史等言行作斗争。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抵制庸俗化、娱乐化,防止“低级红”、“高级黑”。对于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处理、处分。

  问:《条例》专设“保障和监督”一章,有哪些要求?

  答:围绕保障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从科研支撑、学科保障、人才保障、经费保障、检查评估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科研支撑方面,强调党史和文献部门应当发挥党的历史和理论研究专门机构作用,制定党史和文献工作规划,组织开展党史研究、党史著作编写、党史宣传教育、党史资料征集等工作。学科保障方面,强调要加强中共党史党建学一级学科建设,做好人才培养、课程设置、师资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等工作。人才保障方面,强调要按照政治强、业务精、作风正的原则,建设一支结构合理、专兼结合的高素质党史学习教育工作队伍。经费保障方面,规定党史学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检查评估方面,规定各级党委(党组)应当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其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目标管理和考核体系,纳入巡视巡察内容,定期开展评估,不断改进工作。

  问:如何抓好《条例》的贯彻落实?

  答:党中央印发《条例》时,对各级党委(党组)抓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等工作提出明确要求。按照党中央部署,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担负起责任,采取有力措施,推动《条例》的各项规定要求落到实处。要加强学习培训,把学习《条例》与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结合起来,统筹将《条例》纳入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内容和各级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社会主义学院培训内容。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也将把《条例》的学习宣传作为党史和文献部门干部培训的重要内容。要狠抓制度执行,将《条例》与相关重要党内法规贯通起来,统筹推进、一体落实。要加强督促检查,加强对党史学习教育工作开展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条例》执行情况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等。中央宣传部、中央组织部、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等部门将按照职能职责适时组织开展专题调研,加强跟踪指导,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

  延伸阅读

  中共中央印发《党史学习教育工作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