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际社会积极评价“三大全球倡议”,认为这体现了中国的全球视野和与日俱增的国际影响力,为当前人类面临的难题提供了综合性解决方案。全球发展倡议同联合国2030年可持续发展议程高度契合,尤其呼应了广大发展中国家追求发展的心声;全球安全倡议秉持共同安全理念,重视综合施策,坚持合作之道,寻求可持续安全,为应对国际安全挑战贡献智慧;全球文明倡议倡导所有国家尊重世界文明多样性,有助于促进不同文明交流互鉴。
(三)与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共同行动
中国提出一系列构建地区和双边层面命运共同体倡议,与有关各方共同努力,凝聚共识,拓展合作,为地区和平发展发挥建设性作用。
中非命运共同体是最早提出的区域命运共同体,坚持真诚友好、平等相待,义利相兼、以义为先,发展为民、务实高效,开放包容、兼收并蓄,成为中国与地区国家构建命运共同体的典范。中阿、中拉、中国-太平洋岛国等命运共同体建设蹄疾步稳,成为发展中国家团结合作、携手共进的生动写照。
周边命运共同体不断落地生根,中国-东盟命运共同体建设持续推进,中国-东盟合作在东亚区域合作中最富成果、最具活力、最有实质内容,双方政治互信不断提高,高层往来频密,建立了近50个领域和机构的对话合作机制。澜沧江-湄公河国家命运共同体建设不断取得新进展。上海合作组织命运共同体成果丰硕,中国-中亚命运共同体建设迈出坚实步伐,成功召开首届中国-中亚峰会、成立中国-中亚元首会晤机制,为地区和世界持久和平、共同繁荣作出积极贡献。
在双边层面,中国正在同越来越多的友好伙伴构建不同形式的命运共同体。中国同老挝、柬埔寨、缅甸、印度尼西亚、泰国、马来西亚、巴基斯坦、蒙古国、古巴、南非等国家就构建双边命运共同体发表行动计划、联合声明或达成重要共识,同中亚五国双边层面践行人类命运共同体全覆盖,理念更加深入人心,实践成果喷涌而出,实实在在地推动了当地发展建设,促进了民生福祉。
人类命运共同体是一个生机勃勃、开放包容的体系。不同地理区域、历史文化、社会制度、经济体量、发展阶段的国家,只要认同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核心理念,就可以求同存异、和而不同、加强合作、谋求共赢。中国将同越来越多的地区和国家携手努力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为推动各国发展事业和人类文明进步作出应有贡献。
(四)为各领域国际合作注入强劲动力
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直指当今世界面临的和平赤字、发展赤字、安全赤字、治理赤字,在卫生健康、气候变化、网络安全等领域提出丰富主张,转化为具体行动,为解决世界性难题作出了中国的独特贡献。
面对肆虐的新冠疫情,中国提出构建人类卫生健康共同体。中国站在国际抗疫合作“第一方阵”,开展全球紧急人道主义救援,向150多个国家和国际组织提供力所能及的援助和支持。秉持疫苗公共产品“第一属性”,最早承诺将新冠疫苗作为全球公共产品,最早支持疫苗研发知识产权豁免,最早同发展中国家开展疫苗合作生产。担当疫苗公平分配“第一梯队”,以自己的坚定承诺和实际行动为人类健康事业贡献中国力量。
面对混乱失序的网络空间治理,中国提出构建网络空间命运共同体。积极参与联合国网络安全进程,支持联合国在网络空间全球治理中发挥核心作用。举办世界互联网大会,成立世界互联网大会国际组织,为全球互联网共享共治搭建平台。发起《全球数据安全倡议》,分别同阿拉伯国家联盟、中亚五国发表《中阿数据安全合作倡议》及《“中国+中亚五国”数据安全合作倡议》,推动全球数字治理规则制定。推动完善深海、极地、外空等新疆域的治理规则,确保各国权利共享、责任共担。在制定新疆域治理新规则时,充分反映新兴市场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和诉求。
面对核安全全球治理的根本性问题,中国提出打造核安全命运共同体,坚定维护国际核不扩散体系,促进和平利用核能,秉持理性、协调、并进的核安全观。为应对不断上升的核冲突风险,中国推动五核国领导人共同发表联合声明,重申“核战争打不赢,也打不得”。积极倡导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是唯一公开承诺不首先使用核武器、不对无核武器国家和无核武器区使用或威胁使用核武器的核国家。
面对日益复杂的海上问题,中国提出构建海洋命运共同体,始终致力于通过对话协商和平解决领土主权和海洋权益争端。同东盟国家签署和全面有效落实《南海各方行为宣言》,持续推进“南海行为准则”磋商。提出共建蓝色经济伙伴关系,加强海上互联互通建设。坚持走搁置争议、共同开发的合作之路,同海上邻国积极探讨资源共同开发。
面对日益严峻的全球气候挑战,中国先后提出构建人与自然生命共同体、地球生命共同体等重要理念。中国积极推动经济发展转型,承诺力争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努力争取2060年前实现碳中和,构建完成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中国建成了世界最大的清洁发电网络,贡献了本世纪以来全球25%的新增绿化面积,以年均3%的能源消费增速支撑了年均超过6%的经济增长,成为全球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装机容量最多的国家。积极参与全球环境治理,倡导国际社会全面有效落实《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及其《巴黎协定》,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尽己所能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应对气候变化能力,大力支持发展中国家能源绿色低碳发展,与39个发展中国家签署46份应对气候变化南南合作谅解备忘录,为120多个发展中国家培训约2300名气候变化领域的官员和技术人员。作为《生物多样性公约》第十五次缔约方大会(COP15)主席国,全力推动会议成功举行,率先出资成立昆明生物多样性基金,推动达成“昆明-蒙特利尔全球生物多样性框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