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后勤保障司。承担组织指导灾害事故救援行动遂行保障工作,承担装备建设、物资供应、被装给养、运输投送、职业健康、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预决算、财务和资产管理等有关工作。承担组织开展队伍内部审计工作。
机关党委(党建指导司、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党的建设和纪检工作,领导机关群团组织工作。承担组织指导队伍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等工作。承担队伍内部巡视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承担机关及在京直属单位纪检、党风廉政建设有关工作。
政治部。统筹负责党的建设、思想政治建设、正规化建设和干部、消防员队伍建设。日常工作由人事和教育训练司、机关党委(党建指导司、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等承担。
国家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在应急管理部应急指挥中心加挂牌子,承担应急值守工作,接报处理灾情信息,按权限承办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力量调动事宜,参与协调和指挥调度重特大及突发灾害事故处置等工作。国家消防救援局指挥中心主任由应急管理部应急指挥中心副主任兼任。
第九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机关行政编制275名。设局长1名、政治委员1名,副局长4名、政治部主任1名。国家消防救援局设第一政治委员并由应急管理部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国家消防救援局局长由应急管理部副部长兼任,国家消防救援局政治委员由应急管理部政治部主任兼任。正副司长职数39名(含总工程师1名、机关纪委书记1名、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1名)。
第十条 省级及以下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行国家消防救援局与地方党委和政府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双重管理体制,中央主建、地方主用,必要时由中央集中统一指挥调度。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及以下单位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 国家消防救援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根据机构编制管理权限,由国家消防救援局党委决定、报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备案的机构编制事项,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2023年10月12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