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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21〕7号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1-07-05 | 7274 次浏览 | 分享到:

(科技部、教育部、国家林草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加快推动草原法修改,研究制定基本草原保护相关规定,推动地方性法规制修订,健全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加大草原法律法规贯彻实施力度,建立健全违法举报、案件督办等机制,依法打击各类破坏草原的违法行为。完善草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依法惩治破坏草原的犯罪行为。(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司法部、公安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建立健全草原保护修复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加大中央财政对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力度。健全草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草原保护修复及相关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基本建设规划,加大投入力度,完善补助政策。探索开展草原生态价值评估和资产核算。鼓励金融机构创设适合草原特点的金融产品,强化金融支持。鼓励地方探索开展草原政策性保险试点。鼓励社会资本设立草原保护基金,参与草原保护修复。(国家林草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水利部、人民银行、银保监会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加强管理队伍建设。进一步整合加强、稳定壮大基层草原管理和技术推广队伍,提升监督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重点草原地区要强化草原监管执法,加强执法人员培训,提升执法监督能力。加强草原管护员队伍建设管理,充分发挥作用。支持社会化服务组织发展,充分发挥草原专业学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政策咨询、信息服务、科技推广、行业自律等方面作用。(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组织领导

  (二十)加强对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的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草原保护修复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周密安排部署,确保取得实效。省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修复工作负总责,实行市(地、州、盟)、县(市、区、旗)人民政府目标责任制。要把草原承包经营、基本草原保护、草畜平衡、禁牧休牧等制度落实情况纳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年度目标考核,细化考核指标,压实地方责任。

  (二十一)落实部门责任。各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认真做好草原保护修复相关工作。各级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适应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新形势,进一步转变职能,切实加强对草原保护修复工作的管理、服务和监督,及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

  (二十二)引导全社会关心支持草原事业发展。深入开展草原普法宣传和科普活动,广泛宣传草原的重要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功能,不断增强全社会关心关爱草原和依法保护草原的意识,夯实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群众基础。充分发挥种草护草在国土绿化中的重要作用,积极动员社会组织和群众参与草原保护修复。

 

 




国务院办公厅

2021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