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压实规范管理责任,加强行政检查的执法监督
各级政府及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建设的意见》,严格落实各项要求,切实负起责任,加强对涉企行政检查的规范管理。行政执法主体要在政府网站统一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行政检查相关事项,并严格按照规定实施行政检查。违反规定实施行政检查的,企业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有权投诉举报。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加强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切实转变行政执法人员“卸责式检查”的错误观念,创新涉企行政检查监督方式,推广“监督+服务”模式,实现常态化监督。要有机贯通各类监督方式,形成整体监督合力。
九、强化数字技术赋能,确保执法监督精准高效
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快完成全国行政执法监督信息系统建设,有关主管部门要积极协同,打通平台,破除壁垒。要全面、统一、及时归集行政检查相关执法数据,以及按照规定备案或者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依据、标准、计划、频次等信息,对行政检查进行全程监督。要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快速预警多头检查、重复检查、高频次检查等行为,对普遍、高发问题进行及时监督。要通过信息系统收集企业对行政检查的意见建议,关注企业和社会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行政执法主体受理和处理企业投诉举报情况进行重点监督。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监督与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发挥好工商联等在企业反映问题线索方面的作用。
十、严肃责任追究,加大对乱检查的查处力度
各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对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检查、未按照公布的行政检查事项和标准实施检查、未按照规定程序实施检查、擅自部署专项检查、超过行政检查年度频次上限实施检查,以及违反“五个严禁”、“八个不得”要求乱检查的,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及时责令改正;对行政执法主体负责人或者相关责任人,进行公开约谈;对企业反映强烈、社会影响恶劣的,直接督办并予以通报曝光;对涉嫌违纪或者职务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同时,要建立健全行政检查责任追究、尽职免予问责机制,细化相关情形和程序。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央统筹、省负主责、市县抓落实的要求,加强部门协同配合,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大力推进工作落实,将规范管理涉企行政检查作为政府督查和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重要内容,既要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企,又要保证必要的检查有效开展,并及时总结经验做法,将重要情况和问题报送司法部。司法部作为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机构,要加强综合协调和指导监督,跟踪工作进展,重大事项及时请示报告。
国务院办公厅
2024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