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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支持北京深化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工作方案》的批复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 | 作者:国务院 | 发布时间: 2023-11-29 | 5212 次浏览 | 分享到:

8.优化金融服务模式和管理手段。鼓励金融机构支持在北京证券交易所(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上市的中小企业发展,探索完善普惠金融政策业务考核体系,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融资环境。支持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结合创新型中小企业特点优化金融产品和服务,围绕企业科技研发、技术引进、投资并购等关键环节开发信贷、担保、供应链金融等专项业务,适度放宽对北交所上市企业贷款融资的担保要求。研究并适时推出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积极推进北交所对外开放工作。鼓励证券公司、专业服务机构依托北交所、新三板开展业务,参与服务中小企业全生命周期发展。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境外保险公司直接发起设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京落地。规范发展金融科技,探索优化金融机构在京设立金融科技公司流程,加快金融科技企业落地效率。支持在京探索数字人民币在税费征缴等公共事业领域的应用。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发起设立供应链金融领域投资基金。优化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和资金退出机制。依法依规支持北京区域性股权市场发挥认股权综合服务功能,面向私募基金等探索开发认股权相关产品等。支持符合条件的消费金融、金融租赁公司发行金融债券。允许真实合规、与外国投资者投资相关的所有资金依法依规自由汇入、汇出且无迟延。推动北京大数据平台与金融城域网、金融综合服务网数据共享和业务联动,扩大政府部门与金融机构数据共享、系统互联互通覆盖面。

9.促进金融服务绿色低碳循环经济发展。培育和丰富绿色金融体系。支持国内外绿色金融标准认证及评级机构在京发展。支持北京绿色交易所建设全国统一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中心,逐步丰富交易产品种类。完善企业碳账户体系,优化与碳排放量挂钩的环境权益价格发现机制。推动有条件的金融机构不断提高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完善统计、信用体系,支持、推动绿色金融发展。推动绿色金融标准制定和执行,探索开展与国际接轨的绿色债券评级等标准应用,鼓励信用评级机构开展绿色债券评级服务。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和企业赴境外发行绿色债券。提升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等绿色金融专业服务能力。推动包括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在内的各类绿色资产交易。支持北京探索环境、社会和治理(ESG)评价标准制定工作,支持企业自愿遵循环境领域与国际通行标准和指南相一致的企业社会责任原则。

(三)优化贸易投资制度安排

10.探索与服务贸易创新发展相适应的规则体系。梳理调整与外商投资准入等负面清单不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积极组织相关单位开展国家级服务业标准化试点,及时总结标准化创新实践成果,制定与国际接轨的服务业国家标准。在跨境服务贸易中,探索引入服务贸易代理、境外公司主动申报税款缴纳等新模式,提升服务贸易跨境资金结算便利化水平。

11.持续降低贸易成本和壁垒。支持北京建立贸易监管便利化工作联席会议机制。海关预裁定申请人在预裁定所依据的法律、事实和情况未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可向海关提出预裁定展期申请,海关在裁定有效期届满前从速作出决定。除出于人体健康或安全考虑外,对仅颜色深浅不同或香味存在差异的进口普通化妆品不作重新测试或重新评估。探索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与主要贸易伙伴国开展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推动贸易单证电子化传输。拓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特色功能,增设服务贸易板块。支持北京和DEPA成员方在无纸贸易方面试点开展合作。支持拓展与欧美等地客货运航线。支持开展民营企业低轨卫星出口业务试点。

12.优化跨境贸易监管服务模式。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代理进口经安全风险评估的细胞与基因治疗产品和临床急需药品。支持在北京天竺综合保税区建立罕见病药品保障先行区,探索进口未在国内注册上市的罕见病药品,由特定医疗机构指导药品使用。试点实施部分再制造产品按新品进口监管。探索对在京注册、通过海关高级认证且为高新技术企业进口自用的,列入海关法定检验的设备和料件(动植物及其产品、卫生检疫特殊物品等涉及检疫的货物,成套设备、旧机电、医疗器械、特种设备等质量安全风险较高的货物除外),试行采用“合格保证+符合性验证”的检验监管模式。支持合规制度运行良好的企业对特定两用物项申请通用许可,实现一次办理、一年内多批次进出口。对允许列入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清单的中国国际服务贸易交易会进境展览品(药品除外),在展览结束后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符合条件的可按照跨境电商网购保税零售进口商品模式销售。推进北京双枢纽空港综合服务平台建设,推动与津冀货运平台系统对接,实现跨境贸易全链条数据共享,深化数字口岸建设。

13.提升资金跨境流动便利度。探索优化资本项目下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缩减企业资本项目收入使用负面清单。探索优化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QDLP)与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QFLP)试点企业余额管理模式,简化外汇登记手续。推进外债登记管理方式改革,探索由银行办理非金融企业外债登记。推进跨境融资便利化试点。深化本外币合一银行结算账户体系试点,持续扩大参与银行范围。扩大跨国公司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业务试点,探索优化额度管理,提升资金池效能。支持区内企业进口支付的人民币在境外直接购汇后支付给境外出口商。探索扩大以境外机构境内结算账户(人民币NRA账户)发放境外人民币贷款和开展境内证券投资业务的适用范围。允许银行向境外机构发放贸易融资贷款,以境外机构境内外汇账户(外汇NRA账户)、离岸账户(OSA账户)等接收。研究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免于外汇登记。提升资本金账户便利度,允许使用电子快捷方式开展收支业务。创新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鼓励银行探索优化业务真实性审核方式,提高诚信合规企业贸易结算便利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