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政策资讯
立即提交
010-64201903
报名热线
活动报名
ACTIVITY
APPLICATION FORM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国家公园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2-06-08 | 536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为访客提供必要的救助服务,建设无障碍服务设施,并制定访客安全保障制度,配合所在地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三十三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国家公园综合信息平台,依法向社会公众提供自然资源、保护管理、科研监测、自然教育、生态旅游等信息服务。

第三十四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引导和规范原住居民从事环境友好型经营活动,践行公民生态环境行为规范,支持和传承传统文化及人地和谐的生态产业模式。完善生态管护岗位选聘机制,优先安排国家公园内及其周边社区原住居民参与生态管护、生态监测等工作。

国家公园周边社区建设应当与国家公园保护目标相协调。国家公园毗邻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与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合理规划建设入口社区。

第三十五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志愿服务机制,制定志愿者招募、培训、管理和激励的具体办法,鼓励和支持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参与国家公园的保护、服务、宣传等工作。

第三十六条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组织设计和发布中国国家公园标志,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确定其管理的国家公园专用标志。

未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同意,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为商业目的使用中国国家公园标志。

第五章 监督执法

第三十七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授权履行自然资源、林业草原等领域相关执法职责。

支持公安机关、海警机构、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等单位在国家公园设置派出机构,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对破坏国家公园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人文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制止。涉及重大违法违规活动的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有关森林资源监督派出机构进行督办,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应当将问题线索及时移交相关部门。

第三十九条 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监督机制,接受社会监督,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对国家公园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国家公园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