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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若干意见 国办发〔2021〕7号
来源: | 作者:绿促会 | 发布时间: 2021-07-05 | 7099 次浏览 | 分享到: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草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和自然资源,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边疆稳定、民族团结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农牧民增收等方面具有基础性、战略性作用。党的十八大以来,草原保护修复工作取得显著成效,草原生态持续恶化的状况得到初步遏制,部分地区草原生态明显恢复。但当前我国草原生态系统整体仍较脆弱,保护修复力度不够、利用管理水平不高、科技支撑能力不足、草原资源底数不清等问题依然突出,草原生态形势依然严峻。为进一步加强草原保护修复,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坚持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山水林田湖草是一个生命共同体,按照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以完善草原保护修复制度、推进草原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为主线,加强草原保护管理,推进草原生态修复,促进草原合理利用,改善草原生态状况,推动草原地区绿色发展,为建设生态文明和美丽中国奠定重要基础。

  (二)工作原则。

  坚持尊重自然,保护优先。遵循顺应生态系统演替规律和内在机理,促进草原休养生息,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安全稳定。宜林则林、宜草则草,林草有机结合。把保护草原生态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全面维护和提升草原生态功能。

  坚持系统治理,分区施策。采取综合措施全面保护、系统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同时注重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增强草原保护修复的系统性、针对性、长效性。

  坚持科学利用,绿色发展。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的关系,在保护好草原生态的基础上,科学利用草原资源,促进草原地区绿色发展和农牧民增收。

  坚持政府主导,全民参与。明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保护修复草原的主导地位,落实林(草)长制,充分发挥农牧民的主体作用,积极引导全社会参与草原保护修复。

  (三)主要目标。到202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基本建立,草畜矛盾明显缓解,草原退化趋势得到根本遏制,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57%左右,草原生态状况持续改善。到2035年,草原保护修复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基本实现草畜平衡,退化草原得到有效治理和修复,草原综合植被盖度稳定在60%左右,草原生态功能和生产功能显著提升,在美丽中国建设中的作用彰显。到本世纪中叶,退化草原得到全面治理和修复,草原生态系统实现良性循环,形成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新格局。

  二、工作措施

  (四)建立草原调查体系。完善草原调查制度,整合优化草原调查队伍,健全草原调查技术标准体系。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基础上,适时组织开展草原资源专项调查,全面查清草原类型、权属、面积、分布、质量以及利用状况等底数,建立草原管理基本档案。(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负责)

  (五)健全草原监测评价体系。建立完善草原监测评价队伍、技术和标准体系。加强草原监测网络建设,充分利用遥感卫星等数据资源,构建空天地一体化草原监测网络,强化草原动态监测。健全草原监测评价数据汇交、定期发布和信息共享机制。加强草原统计,完善草原统计指标和方法。(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国家统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编制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按照因地制宜、分区施策的原则,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全国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明确草原功能分区、保护目标和管理措施。合理规划牧民定居点,防止出现定居点周边草原退化问题。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依据上一级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修复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大草原保护力度。落实基本草原保护制度,把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障草原畜牧业健康发展所需最基本、最重要的草原划定为基本草原,实施更加严格的保护和管理,确保基本草原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用途不改变。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和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建立健全草原联合执法机制,严厉打击、坚决遏制各类非法挤占草原生态空间、乱开滥垦草原等行为。建立健全草原执法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草原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矿藏开采、工程建设等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强化源头管控和事中事后监管。依法规范规模化养殖场等设施建设占用草原行为。完善落实禁牧休牧和草畜平衡制度,依法查处超载过牧和禁牧休牧期违规放牧行为。组织开展草畜平衡示范县建设,总结推广实现草畜平衡的经验和模式。(国家林草局、自然资源部、生态环境部、农业农村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完善草原自然保护地体系。整合优化建立草原类型自然保护地,实行整体保护、差别化管理。开展自然保护地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在自然保护地一般控制区和草原自然公园,实行负面清单管理,规范生产生活和旅游等活动,增强草原生态系统的完整性和连通性,为野生动植物生存繁衍留下空间,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